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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學生編等條件?學生等別編列的規定?各等別的責任分數如何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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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7-01-23
最後更新日期:107-12-27
資料點閱次數:2595
(一)凡進入本校執行感化教育的學生,在執行感化教育期間,本校都會依規定予以編等。 (二)依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的規定:累進處遇分為四等,分別為第四等、第三等、第二等、第一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予以處遇。 (三)責任分數的計算,是依處分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總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責任分數,十分之二為第三等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責任分數,十分之四為第一等責任分數。 (四)收容學生編等後,班級管教小組依據日常考核按月評給成績分數,該項成績分數用來抵銷前者的責任分數,抵銷淨盡的,可以晉至較高的等別。如本等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尚有多餘的成績分數,則併入所晉的等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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