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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學生親屬喪亡或發生重大事故時,申請返家探視,應如何辦理?是否要帶手銬腳鐐及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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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7-01-23
最後更新日期:107-12-27
資料點閱次數:2022
(一)收容學生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亡時,得申請返家奔喪,申請人應持身分證、印章並攜帶下列文件親至本校辦理: 1、死亡證明書正本2 份。 2、戶籍謄本(足資証明喪亡者與收容人二者間之關係)正本1份,親自來本校辦理返家探視手續。 (二)收容學生父母因重病住院,具有生命危險而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申請人應持身分證、印章並攜帶下列文件親至本校辦理: 1、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病危通知單。 2、足資証明住院者與收容學生關係之戶籍謄本來本校申請,本校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儘速辦理。 (三)依法務部之規定是必須施用戒具方可返家探視。 (四)沒有次數規定,但對同一事件准許之次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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