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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檢舉公務員貪瀆有無獎金?如何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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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97-01-23
最後更新日期:107-12-27
資料點閱次數:3063
(一)檢舉人於貪污瀆職之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權機關(如:各縣巿調查處、站)或政風機構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最高獎金新臺幣1000萬元。 (二)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4條各款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但犯罪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之罪者,不給與獎金。(三)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主動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四)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委託他人檢舉或以他人名義檢舉者,實際檢舉人及名義檢舉人,不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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