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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接見服務申辦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4
  • 資料點閱次數:903

行動接見服務申辦說明

  為提升民眾辦理接見之便利性,使民眾無須至本機關,使用手機上網即可辦理接見,民眾可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註冊帳號、申請服務項目及預約,並下載及利用「矯正署行動接見3.0APP與本機關收容人進行接見。

有關行動接見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 申辦對象及應備文件:(請參閱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7條之規定)。
    1. 家屬或最近親屬,未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 (應檢附身分證明及其與收容人之關係證明文件)
    2. 律師或辯護人,未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 (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受收容人委託或洽談任事宜之相關證明文件)
    3. 2 款以外之人有下列情事一,未便至矯正機關辦理接見而急迫聯繫需要 :
      1. 請求接見者年滿 65 歲或未滿12(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2. 請求接見者疑似或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 3條所定疾病、全民健康保 險法所定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疑似或罹傳染病、重大傷或身心障礙文件)
      3. 請求接見者或其財物因遭受災害防救法第 2條第 1款所定災難而造成禍害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受災之)
      4. 請求接見者因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有生命危險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收容人最近親屬、家死亡或7日病危之證明文件,並應於喪亡後 1月內或病危之 7日內提出)
      5. 請求接見者為收容人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員可代表其家或地區之人員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
      6. 其他經機關認有重大或特殊之情形 (檢附機關通知之應備文件)
    4. 接見時間:
      依監獄及看守所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次以30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5. 申辦方式:
      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提出申請。
    6. 接見次數限制:
      1. 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2次。但機關因其場所、設備或其他情況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與遠距接見、電話接見次數併同計算)
      2. 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目至第六目規定辦理者,不計入前項次數。
    7. 申請期限:(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原則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7日至前2日提出。
      1. 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第五目規定請求接見者,應於請求接見日之前七日至前二日提出。
      2. 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四目規定請求接見者,應於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後一個月內或有生命危險之情形後七日內提出。
      3. 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七條第三款第六目規定請求接見者,依實際需要提出。
    8. 如有使用或接見問題,請電洽本校接見室,服務電話03-5594989
    9. 簡要申辦流程:
      1. 家屬於第一次申請行動接見APP,需上傳指定相關文件後進行資格審核,相關文件為:身份証、戶口名簿(或謄本)、同居證明及自拍照一張(勿使用美肌修圖)。
      2. 收到審核完成通知後,家屬才能進入APP系統內預約,便直接登入APP預約欲接見之時段。
      3. 預約時間須於前二日至前七日提出申請。
      4. 預約完成後會於接見日前一日下午4點後發送簡訊,簡訊內容會有提供連結,需請家屬於申請接見時段點開此連結,進行視訊會客,未收到簡訊者亦可於APP系統內直接點取連結。
    10. 矯正署行動接見 App Android iOS系統均適用。
    11. 注意事項:

請家屬確保手機連線品質及空間場所是否無其他干擾。視訊過程為系統人臉辨識,若申請人數或人員與當時申請不符,如申請一人但實際2人會客、或並未申請之人卻進入視訊畫面內等此時校方螢幕上會出現紅框警告並記錄至系統內。故家屬若有未通過人臉辨識且無法改善者,或有違反規定情事經勸導而不改善者,   本校將進行停止會客,情節嚴重者則拒絕該家屬辦理行動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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