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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人接見學生需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0
  • 資料點閱次數:2879

誠正中學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學生需知-109.12.14訂定

  • 申請方式:
  • 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時至11:00時及下午13:50時至15:30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
  • 電話預約:請於上班日(上午08:30-11:30時、下午13:50-17:30),請電話(03-5575734專線或總機03-5575845轉分機2108)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請;惟接見當日仍應攜帶應備文件憑辦。
  • 應備文件:
  • 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辨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前開委任狀僅需於第一次辨理接見時繳驗);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 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之文件。
  • 機關單一窗口聯絡方式:

誠正中學務處內勤教導員,連絡電話: 03-5575734專線或總機03-5575845轉分機2108

  • 注意事項:
  • 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 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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