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正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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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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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正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一、誠正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校依照管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民眾向本校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誠正中學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校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校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校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二)。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五、本校檔案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校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得僅供閱覽。
七、本校檔案應用處所位於新竹縣新豐鄉德昌街二百三十一號,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八、非本校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經承辦人查核無誤後由本校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本校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簽名。
九、進入檔案應用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
時,應依照本校陪同人員指示操作及使用影印機設備。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禁止擅自接用電源或連接本校網路系統。
(五)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校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應用處所者,應將檔案交由本校指定之人員保管。
申請人應用檔案應於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本校人員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申請人閱畢檔案應歸還本校人員,經本校人員點收無訛後,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三)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一聯交檔案管理單位存查。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並開立收據(附件四)交申請人收執及主計室存查。
十三、本校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務處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四、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服務之流程,詳如本校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流程圖(附件五)